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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执61号

李明进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进,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20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进,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日喀则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志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进诉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桑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明进支付机械租赁款及拖车费共计6249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桑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朗平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米玛扎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