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629号
原告:王志明,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苏堤西里5号楼1-3门,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稻香村胡同1号。
负责人:张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与被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王志明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