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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626号

张井信与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谭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井信,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谭苏洲,微山县清华实验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626号原告张井信,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的拐角楼,组织机构代码:74134269-X。法定代表人毛学贤,董事长。被告谭苏洲,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被告微山县清华实验学校,住所地:微山县南部新城泰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826MJE517354Q。法定代表人梁小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井信与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谭苏洲、微山县清华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井信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谭苏洲在被告微山县清华实验学校的工程款70万元。原告张井信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谭苏洲在被告微山县清华实验学校的工程款7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建忠

审 判 员  刘德远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