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01748-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金东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24656-X,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隆安星河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二报。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金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洛阳市金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款3182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91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财产,亦未反馈有可供执行财产。另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46342.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黄延杰
代理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