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581号
原告:罗玉双,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郸县康庄乡后牛叫村西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6344635-0。
法定代表人:孙向民。
被告:XX彩,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孙国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双诉被告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XX彩、孙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XX彩、孙国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罗玉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XX彩、孙国明的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