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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581号

罗玉双与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XX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玉双,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XX彩,孙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581号

原告:罗玉双,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郸县康庄乡后牛叫村西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6344635-0。

法定代表人:孙向民。

被告:XX彩,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孙国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双诉被告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XX彩、孙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XX彩、孙国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罗玉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邯郸市圣源建材有限公司、XX彩、孙国明的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