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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字第00551号

邓明金变更申请人 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明金,曹必泗,宜昌嘉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邓明金,男。被执行人曹必泗,男。第三人宜昌嘉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736X66)。法定代表人邓明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邓明金与曹必泗借款合同纠纷(2016)鄂0506执字第0055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明金、第三人宜昌嘉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宜昌嘉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邓明金自愿将该案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宜昌嘉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可认定第三人宜昌嘉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为权利承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宜昌嘉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必强

审 判 员  郭 红

人民陪审员  李先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