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678号
被执行人:胡祥进,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丽遂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祥进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罚金3000元未缴纳,为此,本院刑庭于2017年3月16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委托庆元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胡祥进的财产状况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均尉
审 判 员 叶 敏
审 判 员 卓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