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345号
原告: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相公山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柴寿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泰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彩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丁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