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192号原告杨松山,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高占斌,男,52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杨松山与高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杨松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