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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192号

杨松山与高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松山,高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192号原告杨松山,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高占斌,男,52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杨松山与高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杨松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