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辖3号西林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覃丰诉被告西林县国土资源局不报规划管理期限拆除违章建筑处罚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拆除违章建筑,西林县人民法院也派员参与拆除行为,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查认为,本案拆除违章建筑,西林县人民法院也派参员与拆除行为。为了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赖。西林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对该案的指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定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覃丰诉被告西林县国土资源局不报规划管理期限拆除违章建筑处罚一案管辖法院;
二、西林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覃丰诉被告西林县国土资源局不报规划管理期限拆除违章建筑处罚一案诉讼材料移送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力夫
代理
审判员 彭 妮
代理
审判员 许彩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 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