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491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45年3月13日生,住重庆市某市双凤镇大槲村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夏松典,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号(汇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21916B。
法定代表人:杨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女,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该公司综管部经理,住重庆市某区大水井XX号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某,女,汉族,1986年4月6日生,该公司综管部人事专员,住重庆市某县璧永路XX号X单元,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唐舒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