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占。被执行人张清娟,地址新郑市。被执行人刘建设,地址新郑市。赵新占与张清娟、刘建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张清娟、刘建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新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清娟、刘建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新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