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关街闸北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洪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
法定代表人:侯鹏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秀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6月12日提级执行,并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秀梅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怀成执行员 贾忠波执行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瑾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