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陈波。被执行人陕西汇腾投资有限公司。王伟与陕西汇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汇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2580.48元及一审受理费99元、二审受理费5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54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朱 评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