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516号原告湛福新,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陈连青,女,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红,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湛福新、陈连青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福新、陈连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原告湛福新、陈连青负担。
审判员 廉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