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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595号

宋国良与崔海花、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国良,杨国民,崔海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良,男,6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杨国民,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崔海花,女,3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宋国良与被执行人崔海花、杨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285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国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