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4264号

南乐县天收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乐县天收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264号原告南乐县天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才。委托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继龙,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天收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天收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乐县天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