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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6789号

原告何鸿江与被告何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鸿江,何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789号原告何鸿江,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曾志攀,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辉,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鸿江与被告何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鸿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鸿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雄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