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126号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弄3号楼1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真、游彩月,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有杨,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有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曾燕珍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