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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085号

原告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085号

原告:李某某甲,男,194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埝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升,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乙,男,33岁,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埝桥镇。

原告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