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085号
原告:李某某甲,男,194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埝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升,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乙,男,33岁,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埝桥镇。
原告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