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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6777号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玉珍、刘凤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玉珍,刘凤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6777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宝利国际广场1-3601.法定代表人霍志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珍。被告刘凤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珍,刘凤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水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