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28号
申请人:蔡玉霞,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19日,住武穴市。
被
申请人:程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7日,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人蔡玉霞因被申请人程刚欠其借款20万元未还,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刚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刊江大道金色豪园3号楼107、207铺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并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刊江大道金色豪园9号楼东栋2层202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玉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程刚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刊江大道金色豪园3号楼107、207铺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被申请人程刚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申请人蔡玉霞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刊江大道金色豪园9号楼东栋2层202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申请人蔡玉霞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