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保20-1号
申请人:裴学勤。
被
申请人:魏志智。本院受理裴学勤与魏志智财产保全一案,案外人王吉民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账户及账户内的存款45万元作为担保。为了使担保财产不被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吉民所有的在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45万元及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
裴学勤与魏志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保20-1号
申请人:裴学勤。
被
申请人:魏志智。本院受理裴学勤与魏志智财产保全一案,案外人王吉民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账户及账户内的存款45万元作为担保。为了使担保财产不被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吉民所有的在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45万元及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