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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3586号

原告巴勇诉被告宋丽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巴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3586号原告巴某某,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兴,河北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退还原告100.00元。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