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3586号原告巴某某,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兴,河北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退还原告100.00元。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