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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刑初274号

韦某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韦某望,韦某望,韦某望,韦某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支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柳江县里高镇三合村敏洞屯12号韦某望家的阁楼墙角处查获韦某望持有的火药枪三支、铁砂一瓶(重约100克)、结子5枚、火药一瓶(重约50克)。经鉴定,被查获的三支火药枪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三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韦某望对公诉机关指控公安民警在其家阁楼查获三支枪支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中两支分别是其祖父和父亲遗留下来的,且已损坏,其未使用过,其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一支而不是三支。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望在来宾市向一名中年男子购买了一支火药枪,过后又在忻城县大塘镇购买了黑火药和铁砂、结子,其空闲时拿枪去村边或山弄里打鸟,平时把枪和火药与其父亲和祖父遗留下来的另两支火药枪放在柳江县里高镇三合村敏洞屯12号其房间的衣柜旁边。2016年1月份,其听说公安机关在开展收枪治爆的宣传,叫其妻子黄某把枪拿到阁楼上藏起来,后黄某将其购买的那支火药枪拿到阁楼上藏了起来。2015年6月韦某望将另外两支枪也拿到阁楼上藏了起来。2016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在韦某望家查获上述三把火药枪、铁砂一瓶(重约100克)、结子五枚、火药一瓶(重约50克)。经鉴定,被查获的三支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另查明,2016年4月15日韦某望接到其妻子黄某叫其到柳江县公安局里高派出所接受调查的电话后,主动到里高派出所配合调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15日10时0分,公安民警接到报案称,广西柳江县里高镇三合村敏洞屯韦某望家里有枪支、弹药。2、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015年4月15日11时20分,公安民警在韦某望家里依法提取了火药枪3支、铁砂1瓶(重约100克)、结子5枚、火药1瓶(重约50克),并予以扣押。3、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韦某望对以上被扣押物品进行了指认。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前后其见其老公韦某望开始拿一把火药枪去打鸟,2016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到其家说群众反映其家有枪支,其在其家的阁楼上找见韦某望平时打鸟的火药枪,共有3把,其中2把是坏的,只有一把铁制枪柄、枪身有一根背绳、长约130厘米左右的黑色火药枪能正常使用,之前韦某望经常把枪放在房间衣柜旁边的墙角,和装黑火药、结子、铁砂的挂包放在一起,因其怕小孩拿那把可以使用的枪来玩危险,2016年1月份其把该枪拿到阁楼上藏了起来,那2把用不得的枪没有危险其就没有拿上去,后来是韦某望拿上去放的,公安民警在其家扣押的3把枪和装黑火药、结子、铁砂的挂包都是韦某望的。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韦某望藏匿枪支的现场位于柳江县里高镇三合村敏洞屯12号阁楼墙角下。6、枪支鉴定书,证实在韦某望家提取的三把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该鉴定已通知被告人韦某望。7、被告人韦某望供述:2005年6月的一天晚上,其在来宾市花150元买了一把火药枪带回柳江县里高镇三合村敏洞屯其家里存放,过后其在忻城县大塘镇购买了黑火药和铁砂、结子,有时间的时候其就拿枪去村边或山弄里打鸟,没用的时候就把枪和火药等东西放在其房间的衣柜旁边。其最后使用该枪是2015年11月份。2016年1月份,其在外面听说公安机关在开展收枪治爆的宣传,其怕被公安抓,就叫其老婆黄某把该枪拿到阁楼上藏了起来,2015年6月其把另外两把没有用的枪也拿到阁楼上藏了起来。公安民警在其家扣押的三把枪中较短的那把是其的,能正常使用;另两把是坏的,分别是其父亲韦如寿(已故)和其祖父(已故)遗留下来的;装有黑火药、铁砂、结子的挂包也是其的。8、到案经过,证实韦某望的归案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某望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韦某望的辩解意见。经查,韦某望的祖父和父亲已去世,遗留下的两支火药枪一直存放于韦某望家中,韦某望听说公安机关在开展收枪治爆的宣传时,其将该两支火药枪拿到阁楼上藏匿,被公安人员收缴。经鉴定,该两支枪均可有效击燃底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已清晰反映韦某望实际上已经控制并持有其祖父和父亲遗留下的两支火药枪。故对韦某望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所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火药枪三支,铁砂一瓶、结子五枚、火药一瓶,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

人民陪审员  韦清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