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4114号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静,女。委托代理人孙东升,男。被告李文慧,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计30元,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