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65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告临清市华宇精密铸造厂,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高堆村法定代表人张立富,经理被告临清市旗腾机电机械厂,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高堆村法定代表人朱作旗,经理被告张立富,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朱作旗,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华宇精密铸造厂、临清市旗腾机电机械厂、张立富、朱作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上列四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临清市华宇精密铸造厂、临清市旗腾机电机械厂、张立富、朱作旗名下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