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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228号

祝某与香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祝安全祝某,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228号

原告:祝安全祝某,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祝安全祝某与被告香河县某某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安全祝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树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庹新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