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630号原告冯志民。原告宋爱芬。原告常云云。原告冯子桐。原告冯柯喻。被告马全恩。被告李效荣。被告陈丽。被告马继洪。被告马晓然。被告张淑艳。被告李新华。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52号综合办公楼A区152-3号。
原告冯志民、宋爱芬、常云云、冯子桐、冯柯喻与被告马全恩、陈丽、马继洪、马晓然、张淑艳、李新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冯志民、宋爱芬、常云云、冯子桐、冯柯喻诉称,2016年5月28日2时,马立伟驾驶鲁G×××××号车行驶至保阜高速保定方向处时与李新华驾驶的冀K×××××冀F×××××挂车发生追尾碰撞,冯海强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马立伟负主要责任,李新华次要责任,冯海强无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450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马全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为河北省保阜高速保定方向,根据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本案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北省保阜高速保定方向,但本案被告马全恩、陈丽、马继洪、马晓然、张淑艳住所地均在临朐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全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复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