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02民初1819号

黄金锁与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金锁,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1819号原告黄金锁,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红龙,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市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腾柯,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市分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才。委托代理人金勇,内蒙古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林浩特市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德彪。委托代理人于长城,系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锁诉被告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证人袁某陈述的事实,袁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追加袁某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故本案案情复杂,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那仁孟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白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