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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581号

原告尹孝祖诉被告大同创生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孝祖,大同创生骨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尹孝祖,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创生骨科医院,住所地:大同市宾西路33号消防岗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刘世福,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孝祖诉被告大同创生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孝祖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孝祖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914元,其余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敬

人民陪审员  杜 涛

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