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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民初527号

曾献徐与戴伟民、陈成月、陈成蕊、海南正大天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献徐,戴伟民,陈成月,陈成蕊,海南正大天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1民初527号原告曾献徐。委托代理人关亚丽,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伟民。被告陈成月。被告陈成蕊。被告海南正大天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广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献徐与被告戴伟民、陈成月、陈成蕊、海南正大天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以拟与被告方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献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献徐负担(已交)。⺀bxy7ytkggggvualz5g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王 德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蕴 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核:王德飞撰稿:王德飞校对:黄蕴蕊印制:黄蕴蕊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印制(共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