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饶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申请执行人夏某。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丙。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甘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丙。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申请执行人费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机构代码:55841541-6。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号。机构代码:67367210-0。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94、00689、00847、00646、00754、00760、00848、00857号(2016)鄂0116民初595、11、245、5、3、678、1363、1241、1131、1125、1374、1376、1621、854、1372、1272、851、848、845、843、2123、1050、838、2008、2009、2007、2013、1115、1380、1260、1270、810、1287号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均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12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21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21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