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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执263-1号

杜某某与姚某、董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姚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某,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董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杜某某借款396741元,并承担执行费5851.11元,共计402592.11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平道

代理

审判员  吴芮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