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某,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董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杜某某借款396741元,并承担执行费5851.11元,共计402592.11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平道
代理
审判员 吴芮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