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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688号

王理民与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理民,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688号

原告:王理民,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党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民诉被告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理民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来亚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