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王院波,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马上乡大黄滩村。
被执行人:赵书娥,女,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大黄滩村。本院在执行王院波申请赵书娥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院波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城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