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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2437号

孙玉景与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姜建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玉景,姜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民终2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街6530号。法定代表人王兆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利,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艺,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玉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超,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姜建明。

上诉人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圣意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玉景、原审被告姜建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意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孙玉景支付维修费59500元。事实与理由:孙玉景施工的墙面粉刷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圣意建筑公司通知后孙玉景拒不整改,圣意建筑公司又另寻队伍返修整改,为此支出维修费59500元,该维修费应由孙玉景承担。孙玉景辩称,孙玉景粉刷的墙面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圣意建筑公司也未通知维修,其要求孙玉景承担维修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建明未陈述意见。孙玉景向一审法院本诉请求:判令圣意建筑公司支付墙面粉刷人工费与材料费30927元及逾期利息。圣意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孙玉景应承担墙面维修费59500元,扣除30927元质保金后尚余28573元,该款孙玉景应予偿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孙玉景口头承包圣意建筑公司承建的胜利西社区服务中心内外墙粉刷工程,至今圣意建筑公司尚欠孙玉景工程款及材料款30927元未付。姜建明系履行圣意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圣意建筑公司主张孙玉景墙面粉刷存在质量问题,圣意建筑公司为此向案外人闫英四支付维修费59500元,孙玉景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孙玉景承包被告圣意建筑公司承建的胜利西社区服务中心内外墙粉刷工程,双方对圣意建筑公司尚欠孙玉景工程款及材料款30927元的事实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圣意建筑公司反诉该欠款系质量保证金,原告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另行维修产生维修费,原告予以否认,双方关于质量保证金无合同约定,该反诉请求,被告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姜建明系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偿债义务。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孙玉景工程款及材料款30927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孙玉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圣意建筑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其与闫英四的维修合同、维修费付款收据、社区居委会的证明等证据,因孙玉景不予认可,该证据又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实孙玉景粉刷的墙面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足以证实孙玉景拒不整改导致圣意建筑公司支付维修费59500元。一审判决对圣意建筑公司反诉的墙面粉刷质量事实与质量责任认定正确。

本院认为,圣意建筑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孙玉景施工的墙面粉刷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经其通知后孙玉景拒不整改,圣意建筑公司现请求孙玉景支付维修费59500元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圣意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奉纲

代理

审判员  李金桦

代理

审判员  王小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房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