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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060号

袁东、邰素梅与陈天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东,邰素梅,陈天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060号原告袁东,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邰素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陈天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东、邰素梅诉被告陈天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东、邰素梅于2016年8月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东、邰素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东、邰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