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060号原告袁东,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邰素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陈天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东、邰素梅诉被告陈天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东、邰素梅于2016年8月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东、邰素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东、邰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