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404民督21号
申请人:张新成,男,1980年2月生,汉族,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
被
申请人:常州奥托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王莲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新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张新成在被申请人常州奥托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后因由于公司不景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索拖欠工资,2017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在钟楼××劳动监察大队主持下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一张,言明“常州奥托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欠员工张新成工资共计壹万玖仟柒佰捌拾伍元正(19785元),于2017年7月31日付清。”被申请人未能按时给付。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常州奥托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张新成所欠工资197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常州奥托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新成工资19785元。本案受理费99元,由被申请人常州奥托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庄雪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