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572号
原告:王某,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乌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明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汪大伟 百度搜索“”
王某与乌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572号
原告:王某,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乌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明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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