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异82号申请人黄敏夫,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陈平,住址广东省吴川市。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他执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敏夫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敏夫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敏夫撤诉。
审 判 长 方 永 梅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迪隆(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