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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异82号

黄敏夫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敏夫,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异82号申请人黄敏夫,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申请人陈平,住址广东省吴川市。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他执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敏夫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敏夫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敏夫撤诉。

审 判 长 方  永  梅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迪隆(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