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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351号

薛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351号原告薛某。被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刘文升,宁津保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审判员  朱孟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超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