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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刑初356号

郑某甲、张某甲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356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系衡水魅力优姬美容养生会所美容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1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乙,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澜点家园小区发传单时,在该小区3号楼外1、2单元间发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橙相间的“雅迪”电动车未拔钥匙,心生盗窃之念,恰其母亲被告人张某甲来电话,郑某甲遂向张某甲提议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取得张某甲同意。约半小时后张某甲乘坐其丈夫被告人郑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冀T的黑色“奇瑞威麟”商务车来到澜点家园小区门口,郑某乙在小区外等候,张某甲进小区找到郑某甲并从郑某甲手里接过钥匙将该电动车骑出澜点家园小区后,在郑某乙开车护送下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48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考虑到赃物已追回,故对三被告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卫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侯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