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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345号

孟红星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红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345号罪犯孟红星,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盐山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运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红星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2011年4月20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2013年11月11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孟红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记功奖励2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建议减刑二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孟红星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红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2015年1月14日、4月25日、10月25日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3年10月25日、2014年4月25日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2月30日获得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刘军、杨大伟及罪犯证明人魏双根、夏立水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红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红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利

审判员  葛淑红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丁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