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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3349号

赵静与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静,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儒商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349号原告赵静,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晚清,济南历下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正军,经理。被告山东儒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跃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儒商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静负担。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