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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107号

江建国与杨帆、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建国,杨帆,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07号

原告:江建国,男,汉族,安庆市大观区,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杨帆,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杨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国诉被告杨帆、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国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  志  会

审 判 员 俞    健

人民陪审员 钱  新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