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07号
原告:江建国,男,汉族,安庆市大观区,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杨帆,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杨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国诉被告杨帆、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国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 志 会
审 判 员 俞 健
人民陪审员 钱 新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