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萍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丁某甲以其堂弟受陈某乙欺负为由,纠集多人到陈某乙油漆店闹事,并将陈某乙和该店员工李某打伤。公诉机关为认证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以被告人丁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有自首的情节,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丁某甲的堂兄丁某乙在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路大宝油漆店,因与该店经营者陈某乙在结算工资和材料费时发生了争执,丁某乙觉得自已受到了欺负,便打话给丁某甲过来帮忙。丁某甲接电话后即纠集“阿四”、“豆子”、“辉仔”(身份均暂未核实)等人,“辉仔”随即又喊来三人(身份未核实)到大宝油漆店,不问情由,随意对店老板陈某乙,店员李某、戴某进行拳打脚踢,并毁坏店中部分财物,随后还将李某、戴某带至攸县工业园对其进行殴打。当日下午,被告人丁某甲主动到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陈某乙左拇指掌关节损伤,属轻微伤;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侧第10肋骨折,属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2月28日,在攸县联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李某就民事赔偿己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丁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乙、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以及油漆店的财产损失共计24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乙、李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戴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乙、刘某、陈某甲的证言;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绘图、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5、被害人陈某乙、李某在攸县人民医院的病历单、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入院记录;6、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陈某乙、李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书;7、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丁某甲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己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建辉
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贺娉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琴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