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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51号之五

申请人赵鹏与被执行人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鹏,薛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赵鹏,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薛伟,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鹏与被执行人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5)涞执字第51一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薛伟所有的海马牌轿车(车牌号为冀****)一辆,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伟所有的海马牌轿车(车牌号为冀*****)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