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朱同夫,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阮岳夫,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朱同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阮岳夫在(2016)浙0604执29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岳夫银行存款人民币35425元(含执行费42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