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447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利辛县永兴镇鑫鑫幼儿园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利辛县人民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9日16时50分,韩某驾驶皖S×××××号小型面包车送利辛县xxx幼儿园26名学生回家,当行至利辛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7人,实载28人,超员达300%。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16时50分,韩某驾驶皖S×××××号小型面包车送利辛县xxx幼儿园26名学生回家,当行至利��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7人,实载28人,超员达300%。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利辛县教育局文件;证人席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正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康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